原告上海昂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略)事务所(略)。
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陶瑶赛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某某,该公司职员。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昂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陶瑶赛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书面确认各方当事人已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本案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确认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及处理方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昂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陶瑶赛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2.50元,由原告上海昂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徵
书记员孙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