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上海某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61.50元、营养费人民币450元、护理费人民币560元、交通费人民币67元、误工费人民币1564.68元;
二、被告上海某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停车费人民币279元、装运费人民币50元、伤残鉴定费人民币640元,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某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