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X路X号X幢X室。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xx进修学校,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楼A座。
法定代表人高xx,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女,上海浦东新区xx进修学校工作。
委托代理人奚xx,女,上海浦东新区xx进修学校工作。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上海浦东新区xx进修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xx在接到人民法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缴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谷丽云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