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30日,被告向其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30‰,借款10日内还清,并立有借款条据一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称,同意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1日,被告向其借款x元,约定十日内还清,并立有借款条据一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郭某某偿还原告刘某某欠款本金x元及约定利息(月利率以30‰计算),于2010年12月15日偿还x元,于2011年3月15日偿还x元,于2011年6月30日将下余款项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海金
审判员任子洲
审判员刘某婷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