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2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清友,河南精致(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男,27岁。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清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2007年6月结婚至今,没有共同生活几天,两人性格不合,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我2008年已诉讼你院,但判决我们不予离婚。但至今二人关系没有改善,仍然分居。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原告以借口结婚,实则是骗婚。结婚十余天就外出,并骗取我家大量钱财,要求被告返还礼金等4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并于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月余原告既离家外出至今,被告关于返还礼金的请求已另案起诉。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持婚姻之基础,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甚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但被告辩称的财物返还等已作另案处理本案不再涉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王政
审判员何俊
审判员关可欣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