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
申请人余××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8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帐号为x××××××××,编号为GB/0301××××××,出票日为2010年4月9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付款人为余××,收款人为罗××,持票人为余××,背书人为空白的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余××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 フs
代理审判员周巍
书记员蒋巍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