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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某区。

法定代表人顾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xx,该公司员工。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系上海市闸北区X路x号“xxxx大厦”公寓式商办楼的开发商,原告的前身上海xx房地产发展公司受其委托,对该物业进行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从20xx年x月x日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止。但被告拖欠从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的空置房屋、开发商租房和冻结房物业管理费共计x.66元,现要求被告支付该笔费用及利息损失6115.5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起诉事实无异议,表示同意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的物业管理费x.66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26.25元由被告上海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xx年x月xx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钱萍

书记员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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