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理事长。
被申请人:李某甲,男,51岁,住(略)。
被申请人:董某某,女,44岁,住(略)。
被申请人:周某某,男,23岁,住(略)。
被申请人:李某乙,男,57岁,住(略)。
关于伊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某甲、董某某、周某某、李某乙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08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对(2006)伊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2008)伊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执行。
二、限被申请人李某甲、董某某、周某某、李某乙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借款本息x.40元(截止08年2月18日以后利息另算)及执行费用交本院执行局,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振峰
执行员翟留宾
执行员岳红强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韦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