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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新密市文峰实业开发公司返还工程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某某。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新密市文峰实业开发公司。孙某某与新密市文峰实业开发公司返还工程款纠纷一案,新密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9日作出(1998)密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书,本院于1998年9月24日作出(1998)郑经终字第X号经济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7月1日,本院作出(2010)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8)郑经终字第X号经济判决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1998)密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元

代理审判员王明哲

代理审判员袁春燕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范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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