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米某某,男,30岁,汉族,住(略),农民。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8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x元,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15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0年11月25日将案件款全部履行,申请人将案件款全部领走,至此,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曹元帝
二O一O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张亚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