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耿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杨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陈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耿某与被执行人杨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并由芦淞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耿某向本院反映,由于非法定因素的影响,致使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长期未能执结,遂请求将芦淞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级执行,使债权得到实现。本院经研究认为申请提级执行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芦淞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
二、芦淞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慧云
审判员柳立雄
审判员赵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