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门某某(门某萍),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申请执行人门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为948.43元,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48.43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即时履行了800元,下余部分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志丹县人民法院(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曹树银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白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