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志民执字第X号
申请人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系志丹县X镇X村民。
被执行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系该村村民。
被执行人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现住(略)。
申请人边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文某某、刘某清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0)延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为x.50元,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81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0年7月21日被执行人将案件款全部履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延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曹元帝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亚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