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别名:孟某,绰号:小飞),男,X年X月X日出生,开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因需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09年9月14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09年10月12日恢复法庭审理。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军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持砍刀、枪刺各一把,到位于本市X路的河南省医药高级技工学校准备聚众殴打他人,到达该学校门口桥上时用砍刀、枪刺、砖头误将开封市公安局繁塔派出所的牌号为粤x丰田佳美2.2出警车辆损坏,经鉴定该车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2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到位于本市X路的河南省医药高级技工学校准备聚众殴打他人,到达该学校门口桥上时用砍刀、枪刺、砖头误将开封市公安局繁塔派出所的牌号为粤x丰田佳美2.2出警车辆损坏,经评估鉴定该车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20元。被告人孟某某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12月7日晚其和某帅(大名不知)及另外三个其不认识的人在尹文龙家吃饭、喝酒。席间尹文龙说有人打他,让其和某他人帮他打架。尹拿了一把砍刀,小帅拿了带皮套的约40公分的刀,尹和某帅对其他人说,没拿东西的可以拿块儿砖。其和某他人从路边捡了砖头。到了医药学校门口,尹文龙说:“就是他”,尹领头朝学校门口停的一辆轿车跑去。其和某他人紧跟着尹,尹和某帅举刀朝这辆车的车门及车门玻璃上砍,其和某一个人用砖头砸向门和某窗。车窗都碎了,这时其听到车里有人喊:“公安局的,你们也敢砍”。其就赶紧朝西沿河北沿跑,跑进一个死胡同,被民警抓住了。
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12月7日晚约9点左右,其接其一个叫张洁的朋友的电话,张洁被医药技校学生堵在学校厕所,那一帮学生要打他。其就报案到繁塔派出所,两个民警就带其和某个司机开一辆轿车(车牌号为粤x)出警。到了学校门口,一个戴眼镜的民警下车到学校值班室问情况时,这辆出警的轿车被五六个人用刀砍碎车窗,民警将其中一个人抓获,其认识该人叫孟某某及手持1.5米砍刀的人是尹文龙。
3、证人揣某某证言证实:当晚其在学校门口值日,门口拐来的一辆车上下来一个民警问其学校哪个老师带班等情况时,听到从该车传来玻璃破碎的声音,随后该车向西追了一截。
4、证人和某某证言证实:当时其路过医药技校门口,看到有五六个小青年手持砍刀朝学校门口停着的一辆小轿车上乱砍、乱砸,车窗被砸碎了。这辆车旁边有警察跑过来,车上有警察下来,听到警察喊:“公安局的你们也敢砍”,警察将其中一个人抓住了。
5、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汴价鉴刑字(2008)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损粤x丰田佳美2.2汽车直接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20元。
6、被砸车辆照片。
7、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繁塔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08年12月7日公安人员驾驶粤x丰田佳美汽车出警至河南省医药技工学校门口时,孟某某等人用砍刀、枪刺、砖头将车辆损毁。被告人孟某某被当场抓获。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孟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8日起至2010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尤新顺
审判员李艳顺
审判员李晶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