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百度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百度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深圳市三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乡街道固戍社区茶西三围工业区第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乙。
被告广州市百度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龙湖石龙地段B栋自编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丙。
委托代理人郑某乙。
被告北京鑫艺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亿世界(北京)电子市场二层x。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三木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三木公司)、被告广州市百度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百度数码公司)、被告北京鑫艺恒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鑫艺公司)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度在线公司及百度网讯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周某某,被告三木公司及被告百度数码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郑某乙,被告鑫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共同诉称:原告百度在线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中文搜索引擎技术研发和服务的公司。2000年3月16日原告刚成立不久,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了“百度”商标。2001年5月,百度在线公司在第四十二类的“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群组和第九类的“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群组上取得了“百度”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x号和x号,并将第四十二类服务上注册的“百度”商标许可百度网讯公司独占使用。经两原告多年广泛宣传和使用,百度在线公司在第四十二类服务上注册的“百度”商标已获得良好的市场声誉,并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四条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2008年商标局认定“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百度网讯公司是全球最大、最著名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网站(www.x.com)的所有人和经营者,面向广大网民提供MP3、网页、新闻、视频等互联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其中,MP3搜索服务是网讯公司最重要的产品之一,网络用户在MP3搜索框中输入要搜索的歌曲名、歌手名等关键词,百度搜索引擎就会在搜索结果中展现互联网中所有与输入关键词相关的、MP3格式音频文件的链接地址,网络用户可自主选择链接地址,点击后即可得到自己寻找的MP3音频格式的歌曲。百度MP3搜索引擎服务是百度网讯公司成熟和知名的产品,其下设置的新歌x、歌曲x、歌手x等便捷搜索栏目已使其成为时下最流行的搜索链接方式之一。两原告发现,三木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模仿“百度”商标的MP3、MP4侵权产品,在其产品上突出使用“百度”商标。同时为搭乘原告“百度”驰名商标的便车,混淆相关社会公众,2009年6月29日百度数码公司成立,专门负责百度MP3、MP4侵权产品的出品、市场推广,大肆销售百度MP3、MP4侵权产品,并制作专门宣传和推广百度MP3侵权产品的网站—百度网站(www.x-x.com)。为误导相关公众,百度数码公司无论在公司名称、网站域名、网站名称上均突出使用“x”、“百度”的中英文名称。2009年12月起鑫艺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X村鼎好电子城二期二层x#柜台销售上述三木公司生产、百度数码公司出品经销的百度MP3侵权产品,进一步扩大了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三被告在生产、销售的MP3侵权产品上模仿并突出使用原告“百度”商标文字,借“百度”驰名商标混淆社会大众,误导消费者认为原告与被告具有相当程度关系,可能致使原告利益受到损害。另外,被告三木公司、百度数码公司为达到“傍名牌、搭便车”之目的,专门设立百度网站,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利用原告“百度”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认定原告在第四十二类服务上注册的“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2、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推广“百度”商标侵权产品,立即销毁“百度”商标侵权产品;3、百度数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称、网站(www.x-x.com)上使用“百度”商标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5、三被告赔偿截止2010年1月18日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证据保全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x.7元。
被告三木公司和被告百度数码公司当庭共同口头辩称: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原告在第四十二类服务上注册的“百度”商标已经于2008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请求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审查。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商标权缺乏依据,理由是:三木公司合法持有百度文字和图形商标的注册证,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的“百度”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是2008年,三木公司提出百度文字和图形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是2003年,远远早于原告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告广州的分公司在2001年4月9日还向百度数码公司签订了服务推广合同,邀请百度数码公司在其网站上就百度产品作广告宣传,这是原告对被告经营行为合法性的认可。另外,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害。虽然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但是这种跨类保护不是绝对的、没有限制的。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四十二类服务上,系为虚拟世界提供服务,而被告的商品属于第九类,被告的行为没有构成侵权。
被告鑫艺公司当庭口头辩称:鑫艺公司只是一个销售电器产品的小公司,被控侵权产品由百度数码公司生产,证明这是百度的产品。同时,百度数码公司为鑫艺公司出具了授权书,证明是合法的注册商标商品。关于侵权问题,鑫艺公司并不知情,其无法判断销售的产品是否侵犯了两被告的注册商标。鑫艺公司合法销售产品,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鑫艺公司一共进了50个产品,被没收了一些,其已经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应再受到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5月28日,百度在线公司在第42类服务上获准注册了第x号“百度”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数据库存取时间租赁、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系统分析、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翻译服务、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法律信息、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计算机信息、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技术研究信息。第x号“百度”商标的专用期限至2011年5月27日。
2001年6月7日,百度在线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获准注册了第x号“百度”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计算机、软盘、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光盘、电脑软件(录制好的)、可视电话、数据处理设备、磁数据媒介、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第x号“百度”商标的专用期限至2011年6月6日。
2004年3月1日,百度在线公司作为许可方与作为被许可方的百度网讯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协议,授予百度网讯公司对第x号“百度”商标、第x号“百度”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该独占使用权只在百度网讯公司经营的百度网站(www.x.com)有效。商标许可协议还约定: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提供必要的帮助来保护许可方就商标拥有的权利。一旦发生任何第三方针对商标提出的索赔,许可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自己的名义、被许可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针对索赔的诉讼应诉。如发生任何第三方对商标的任何侵权行为,被许可方应在可知范围内就商标的侵权行为立即书面告知许可方,只有许可方有权决定是否对这样的侵权行为采取行动;本协议于文首标明的协议日期签署并同时生效。除非依据本协议提前终止,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除非由许可方于期满前发出书面通知不再续期,本协议期满(包括其任何续期期满)应自动续期一年。
2004年12月14日,三木公司在第9类传话筒、扬声器音箱、扩音器、麦克风、扩音器喇叭、音响连接器、放大设备(摄影)、电线圈、音响警报器、警笛商品上注册了第x号“x百度”商标。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14年12月13日止。
2008年3月22日,商标局认定百度在线公司在第42类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2008年的洛阳大黄某、重庆大黄某、盐城电信黄某、南通电信黄某刊登了“x百度”竞价排名的广告。2008年6月总第22期《温州商会》刊登了《百度营销,让生意变得更简单》及《李某宏:搜索引擎把握时代脉搏创造营销革命》的文章,内容涉及对百度搜索引擎的介绍。总第23期《温州商会》刊登了《布莱尔盛赞百度全球搜索成就》、《一个月增加100个订单的秘密》及《李某宏:搜索引擎把握时代脉搏创造营销革命》的文章,内容涉及对百度搜索引擎的介绍。2008年12月4日、8日、11日,《今晚报》刊登了百度搜索引擎营销课堂系列文章,其中有“x百度”的宣传广告。2008年12月10日,《重庆晚报》刊登《2008最受重庆中小企业欢迎的IT品牌》,其中有“2008最受重庆中小企业欢迎的互联网搜索引擎百度”以及“x百度”、“百度一下,你就知道”的内容。2009年5月6日,《体育画报》刊登了《体育画报百度体育热词榜》一文,其中有“x百度”的标识。2009年6月号《中外食品工业》刊登了百度搜索的广告。2009年6月22日,《云南信息报》刊登了《百度“信心计划”初见成效企业销售额增长三成》的文章。2009年7月号《华夏地理》刊登了“x百度”搜索的广告。2009年8月,《世界经理人》、《商界评论》、《商界》刊登了“x百度,百度世界x从你开始创新世界”以及“2009百度技术创新大会8月18日北京中国大饭店”的广告。2009年7月27日-8月2日及8月3日-9日的《南都娱乐周某》刊登了关键词搜索数据的短文,其中有“x百度”的标识。2009年8月,《NEO时尚元素》登载的理事单位中有“x百度”的标识。2009年9月,《NEO时尚元素》刊登了《百度推广专业版初露锋芒搜索营销助中小企业撬动百亿市场》的文章。同月,《中国名牌》刊登了百度搜索的广告。2009年11月23日,《第一财经日报》刊登了“x百度百度一下”的广告。2009年12月4日,《大连晚报》刊登了《百度推广,让分地域投放更加精确》的介绍文章。2009年12月的《东方企业家》、2009年12月5日的《IT经理世界》及《环球企业家》刊登了“每一个愿望百度一下”的图文广告,广告中还带有“x百度一下你就知道”的内容。2009年12月7日,《财经》及《晶报》刊登了相同的广告。同日,《第一财经周某》刊登了“百度一下x百度”搜索引擎的广告,《南方人物周某》刊登了“x百度本周某索风云榜”一文。2009年12月8日,《看天下》登载了百度的广告。2009年的咸阳大黄某、宝鸡大黄某、渭南大黄某、西安大黄某、盐城电信黄某、泰州大黄某、南通电信黄某、连云港大黄某、重庆黄某、太原大黄某刊登了“x百度”竞价排名的广告。
2009年12月4日,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在深圳购得三台数码播放器。三木公司出具的对账单中载明品牌为“百度”,型号分别为M98、B116、M51,单价分别为230元、230元和240元。该三台数码播放器的外包装盒、数码播放器、随播放器附送的布质包装袋、耳机线包装袋、使用说明书的封面及封底、合格证、产品保修卡上均有“x百度及图”的标识,该标识中“百度”的字体明显较大,并在其右上角标注注册商标标记。该数码播放器的小塑料包装袋上亦有“x百度及图”标识,只是“百度”右上角上没有标注注册商标的标记,该塑料包装袋上还有“快乐百度欢乐共享”的字样。另外,外包装盒、使用说明书及产品保修卡上标注有百度数码公司的名称,其中外包装盒及产品保修卡还载明生产商为三木公司。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9)深证字第x号公证书。
2009年12月9日,百度网讯公司及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健荣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百度数码公司的www.x-x.com网站的内容进行保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0年1月21日出具(2010)京中信内经证字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网页内容可见,百度数码公司在该网站上突出使用了“百度”、“百度中国中国百度”的字样,并在相关的公司新闻等文字中使用“百度”、“百度数码”等字样。该网站上有带有“百度”字样的数码播放器产品的图片。
2010年1月18日,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长涓在北京市海淀区X村鼎好电子城鑫艺公司处购得数码播放器两台,该两台数码播放器的外包装盒左上角标有“百度”、“中国百度百度中国”的字样,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保修卡上标有“百度”的字样,数码播放器及耳机线包装袋上有“x百度及图”的标识,该标识中“百度”的字体明显较大,并在其右上角标注注册商标标记,数码播放器的塑料包装袋上也有“x百度及图”标识,只是“百度”右上角上没有标注注册商标的标记,该塑料包装袋上还有“快乐百度欢乐共享”的字样。外包装盒、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保修卡上标注有百度数码公司的名称。其中外包装盒及产品包修卡上还载明生产商为三木公司。每台数码播放器售价358元,百度在线公司共支付了716元。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对百度在线公司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0)京求是内民证字第0402、X号公证书。
2010年5月18日,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百度数码公司的www.x--x.com网站的内容进行保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0年5月19日出具(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网页内容可见,该网站上有百度数码产品招商大会的相关照片,照片中有“百度”、“中国百度百度中国”的字样。相关的文字内容中也有“百度”、“百度数码”、“百度(三木集团)数码产品”的字样。该网站对“百度”MP3、MP4产品进行了宣传。
被控侵权数码播放器的手提包装袋、宣传材料页、销售人员名片上标有与数码播放器上相同的“x百度及图”标识。
三木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17日,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为两位自然人,经营范围包括MP3、MP4播放器、电子数码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百度数码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9日,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为两位自然人,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数码播放器。
鑫艺公司取得了百度数码公司颁发的百度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鑫艺公司经本公司许可,符合代理资格,特授权为北京市代理商,本证书涉及商品为本公司百度商标的数码系列产品。授权期限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月20日,鑫艺公司因涉嫌销售侵犯“百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采取扣留涉嫌侵权产品的行政强制措施。
百度在线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6万元,公证费x元,复印费2108元。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其在三木公司购买到了被控侵权产品,三木公司生产了被控侵权产品,百度数码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了对原告在第42类商品上注册的第x号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三木公司与百度数码公司的推广材料及名片中使用的标识也侵犯了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百度数码公司在网站上突出使用“百度”字样以及在公司名称中含有“百度”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认为,MP3、MP4数码播放器属于其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的第x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磁数据媒介、计算机外围设备的范围,但其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依据是第x号注册商标。三被告均表示认可原告第x号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三木公司及百度数码公司认为,其属于合法使用第x号注册商标的行为,MP3、MP4数码播放器属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音响连接器的范围,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百度数码公司提交了其2010年4月9日与百度(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的《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及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发票,以证明百度(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百度数码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就是百度在线公司的行为。由于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上述事实,有第x号商标注册证、第x号商标注册证、第x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协议、中国工商报、相关的大黄某及报刊、杂志、(2009)深证字第x号公证书、三木公司及百度数码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律师费、公证费、复印费票据、授权书、(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x号公证书、(2010)京求是内民证字第0402、X号公证书、(2010)京中信内经证字x号公证书、手提包装袋、宣传材料页、名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财物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被告三木公司及百度数码公司主张其合法使用第x号注册商标是否成立
第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音响连接器。三木公司及百度数码公司主张MP3、MP4数码播放器属于音响连接器。MP3、MP4数码播放器是一种可以下载、播放音频、视频文件的播放设备,其属于计算机外围设备的范畴。音响连接器系连接音响设备的相关装置,其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与MP3、MP4数码播放器差别较大。因此,MP3、MP4数码播放器不属于音响连接器。三木公司与百度数码公司关于MP3、MP4数码播放器属于音响连接器,其在MP3、MP4数码播放器上使用相关的“百度”标识属于合法使用第x号注册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二、三木公司生产、百度数码公司销售、推广被控侵权MP3、MP4数码播放器的行为是否侵犯两原告对第x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第x号注册商标至2009年年底,经过较为广泛的使用已经在通过互联网提供MP3、MP4搜索服务方面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对此亦不持异议。在此情形下,三木公司未经两原告的许可,在其生产的MP3、MP4数码播放器上标注“百度”的标识,并在相关的产品包装上使用“快乐百度欢乐共享”、“中国百度百度中国”等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系由第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即两原告提供或者其生产者与两原告存在关联关系,客观上会对两原告的商标权造成损害,已经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百度数码公司未经两原告许可,销售并在其网站上推广侵权MP3、MP4数码播放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MP3、MP4数码播放器来源于两原告或者与两原告有关联的企业,侵犯了两原告对第x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外,百度数码公司在网站上单独或突出使用“百度”文字,三木公司及百度数码公司在推广侵权MP3、MP4数码播放器时发放的相关宣传材料及名片上使用“x百度及图”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系两原告提供的网络信息服务或者侵权MP3、MP4数码播放器来源于两原告或者与两原告相关联的企业。因此,三木公司及百度数码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两原告对第x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百度数码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9日,其公司名称中含有“百度”字样。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2008年3月,第x号注册商标曾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结合第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内容,百度数码公司在其公司名称中包含“百度”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公司与两原告存在联系,损害了两原告的利益。百度数码公司的这一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构成了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鑫艺公司销售侵权MP3、MP4数码播放器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三木公司在第9类音响连接器等商品上注册了第x号“x百度及图”商标,鑫艺公司得到了百度数码公司的授权代理“百度”商标的系列产品。在这种情况下,鑫艺公司有理由认为其销售的MP3、MP4数码播放器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产品,即其主观上并不知道销售的MP3、MP4数码播放器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同时,其销售的MP3、MP4数码播放器来源于百度数码公司。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鑫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应当停止销售侵权的MP3、MP4数码播放器。
四、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x.7元,数额过高,本院在综合考虑侵权MP3、MP4数码播放器销售价格、被告三木公司及百度数码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商标的声誉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相应的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综上,基于原告的第x号注册商标在MP3、MP4搜索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三木公司及百度数码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请求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缺乏必要性,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X号)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市三木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权MP3、MP4数码播放器;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广州市百度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推广侵权MP3、MP4数码播放器;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广州市百度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百度”文字的侵权行为;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广州市百度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百度”文字;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鑫艺恒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MP3、MP4数码播放器;
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深圳市三木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百度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十三万元;
七、驳回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五百二十四元,由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一百三十七元(已交纳),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一百三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深圳市三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六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广州市百度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六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明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代理审判员李某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