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46岁
辩护人聂某某,河南中涵(略)事务所(略)。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7日夜至2010年3月31日,尉氏县X乡粮管所所长宋XX被魏一X、魏二X(二人均在逃)、魏三X、魏四X、魏X、程X(四人另案处理)等人绑架至河南省叶县X乡X村程X家中,被告人张某某协助程X等人将宋长柱非法拘禁四日,后宋长柱被程X、魏X等人敲诈72万元后才被放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XX的陈述,证人程X、魏一、魏二、张X、宋一X等人的证言,银行取款凭条,抓获证明及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目无法纪,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开尉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