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苌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苌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苌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苌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苌某甲已足数获得了承包地,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苌某甲要求苌某乙按调解协议履行退出该争议的土地,该争议土地为村集体的土地,对该份土地苌某甲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苌某甲的起诉。受理费50元,退还给苌某甲。
上诉人苌某甲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因为承包的土地相邻,2008年发生过土地纠纷,经过封丘县X乡法律服务所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被上诉人事后不认可该协议并拒绝按协议履行。故上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被上诉人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将自己的诉请变更为: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要求被上诉人按照调解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诉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8条的规定,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原审认为苌某甲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的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指定封丘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起诉共提出两个诉讼请求。其中一个诉讼请求属于确认之诉,即确认协议效力之诉。因上诉人系本案所涉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其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且确认之诉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驳回苌某甲的起诉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