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倪某某诉被告蔡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员胡宏宇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龙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