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徐敏良,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谢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刘某、谢某于2011年9月9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王某借款x元及利息1500元。如果到期不给,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合计100元,由刘某、谢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沙莎
二Ο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