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被告龙山县药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龙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龙山县药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仍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亚东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田清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