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继平,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陈某配偶。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原审被告刘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9588.5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征
审判员刘某明
审判员柳明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