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郭段塑料厂。
负责人厉某某,任厂长。
委托代理人方学军,河南弘治(略)事务所(略)。
申请人永康市郭段塑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3日发出公告,宣告新乡银行长垣支行于2010年7月30日开出的x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x元,出票人:河南省重起机器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0年7月30日,收款人新乡市超人物资有限公司,持票人永康市郭段塑料厂,付款人新乡银行长垣支行)无效。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新乡银行长垣支行于2010年7月30日开出的x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x元,出票人:河南省重起机器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0年7月30日,收款人新乡市超人物资有限公司,持票人永康市郭段塑料厂,付款人新乡银行长垣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康市郭段塑料厂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吕明建
审判员樊江瑞
审判员李淑慧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韩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