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xx。
委托代理人奚xx。
被告夏xx。
被告奚xx。
原告夏xx诉被告夏xx、奚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小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于2002年6月批准建造的占地面积13平方米的一上一下房屋依法进行析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号于2002年6月批准建造的占地面积13平方米的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夏xx所有,被告夏xx、奚xx自愿放弃上述房屋的产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9.50元,由原告夏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于2010年4月19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小勇
书记员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