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于1983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儿子姜某,X年X月X日生女儿姜某娟。后因家务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均将自己的财产赠予给儿子姜某所有。
诉讼费150元,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或按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相林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