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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二民初字第37号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于1983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儿子姜某,X年X月X日生女儿姜某娟。后因家务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均将自己的财产赠予给儿子姜某所有。

诉讼费150元,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或按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相林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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