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1日晚,被告人张XX至其朋友杜某某位于本区X路X弄X号X室的住处借宿。次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XX趁被害人杜某某及其室友耿某上班,室内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杜某某的联想牌B450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208元)、耿某某惠普牌510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300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杜某某、耿某某陈述、购物凭证、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XX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出了全部赃物折价款,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已退的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凌鸿
书记员佘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