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江苏瑞莱(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潘雯,江苏瑞莱(略)事务所(略)。
被告徐州精诚特卫安全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勇,江苏清正苑(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徐州神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精诚特卫安全顾问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根据被告徐州精诚特卫安全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6月3日追加徐州神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0年8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31元。
审判长孟源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