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澄城县X村民。
被执行人澄城县亨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澄城县X路口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杨某与澄城县亨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159412.7元及诉讼费3300元,经双方当事人核算,债务折抵33000元,剩余126412.7元,由被执行人给付,并承担诉讼费3300元,被执行人另给付申请人人民币6500元,现上述款项已全部付清,并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终结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某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
审判员周某
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宋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