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市X镇徐塘办事处。
上诉人苏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0)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邳州市X镇徐塘办事处于2010年12月10日之前支付给上诉人苏某某x元。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上诉人苏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向被上诉人邳州市X镇徐塘办事处、案外人邳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总公司第五工程处和江苏某州经济开发区主张任何权利。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苏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