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农民。
被告方子利,女,约51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方子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收取13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虎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谢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