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日兴网络会所,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投资人王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日兴网络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日兴网络会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日兴网络会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319.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祖湖
审判员杨凤云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杜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