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正新,常德市X区公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曾××,女,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判员彭万星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小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