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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41号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41号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游建秋,系湖南省XX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谭夏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京江、审判员黄爱武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王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立即支付给被告陈某扶助款x元;

三、个人专属物品归个人所有。

四、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

案件受理200费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夏先

审判员张京江

审判员黄爱武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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