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6年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被告杨某某已自动履行了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雷
审判员陈卫伟
人民陪审员李某钦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亮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