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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144号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明智,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告张某甲之妻,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某甲之父,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某甲之母,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某甲之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某甲之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8年12月25日受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担保人彭某某、张某乙、张某乙、张某甲、邓某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甲所欠原告杨某某借款x元应予偿还,此款被告张某甲于2011年5月10日前偿还x元,余款x元于2012年5月10日前全部付清;

二、被告张某甲、彭某某、张某甲、邓某某、张某乙、张某乙自愿将家庭共同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X镇X村第一期安置小区X栋X单元右边第二、四、六层三套住房(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38平方米)为被告张某甲偿还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1348元,由被告张某甲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秦晓梅

人民陪审员虢建刚

人民陪审员胡南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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