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畅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9年1至3月,原告给被告工地拉土,后经双方共同清算,被告给付了部分款项,下余x元,被告于2009年3月2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拖不付。现诉请被告支付原告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支付欠款,同意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9年1至3月,原告给被告工地拉土,后经双方共同清算,被告给付了部分款项,下余x元,被告于2009年3月2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据。经原告索要,被告未予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10月10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某x元。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畅博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谢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