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屏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锋,福建创元(略)事务所(略)。
被告(反诉原告)福州市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X街X号,送达地址福州市晋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斌、余某某,福建浩辰(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屏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州市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屏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5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原告(反诉被告)屏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福州市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屏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福州市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屏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州市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屏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某安
代理审判员林斌
代理审判员赖昌铅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