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两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现学
二○○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蒋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