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和湘,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曾文,湖南中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余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向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夏某某与被告余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余某某于2009年6月22日赔偿原告夏某某损失x元;
二、上述第一项履行后,双方因2009年3月9日货物被盗而产生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就此清结。被告余某某不得就运费6000元、车辆被扣期间的损失和豫x号挂车丢失一事向原告夏某某主张权利;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7373元,减半收取3686.5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共计6456.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