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灵,河南以德(略)事务所(略)。
被告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艾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在登记结婚前隐瞒了真实年龄,欺骗原告与其结婚。2000年12月份儿子艾某厚出生。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导致家庭纠纷不断,被告家庭责任感不强,家庭生活都由原告支撑。现原告与被告分居达两年之久,婚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婚生子艾某厚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艾某某辩称,原告说被告在结婚前隐瞒了真实年龄纯属编造,原告说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也不是事实,被告打工挣的钱除留200元烟钱外都交给原告,而且家中的活什么都干,孩子一岁半以后,都是由被告母亲照看,原、被告结婚后,虽然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双方感情总的来说还是和睦的。原告称双方已分居两年之久不是事实,直至2009年底双方还一直共同生活。原告突然提出离婚,被告难以理解,也不能接受,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艾某厚,双方无外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结婚十余载,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原告亦未能就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为了原、被告之间家庭和睦稳定及子女身心健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280元,原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京安
审判员姚保国
审判员董亚男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熊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