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山县市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湖南喳哂呔(略)事务所(略)。
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山县市场服务中心与被告胡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山县市场服务中心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山县市场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山县市场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胡某东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吴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