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远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X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微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X街。
法定代表人茅某,执行董事。
上诉人莆田市远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0)荔民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莆田市远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已将部份办公业务搬迁至城厢区华林工业园区,应将本案移送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福建微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称其将部份办公业务搬迁到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内,但并未提供其相关证据证明,且上诉人提供给原审法院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均载明其公司住所地为莆田市荔城区X路。原审法院依上诉人的住所地确定该案管辖并无不当,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郑炳荣
审判员陈炳森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欧丽丽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