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甲,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乙,男,1959年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丙,男,1970年生,汉族,农民。
原审第三人李某丁,男,1979年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法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某甲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寇玉民
审判员:曹园
审判员:焦虹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