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维护工,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到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郑东新区农化市场机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扳手把机房门撬开后,将机房内的“美的”牌空调室内机盗走,后又爬到三楼顶将机房空调的室外机盗走。该空调购买于2009年6月20日,价值人民币27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悦、王某、周某某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明、发票、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09年10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金波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时青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