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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林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

原告高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自行相识恋爱,2006年1月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2007年1月生育一子名高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原告父母来沪居住问题和经济上的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于2009年9月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09年10月起诉要求离婚,但未获法院准许。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林某辩称,恋爱、结婚、婚后生育情况均属实。分居时间为2009年10月。被告认为其与原告的感情并未破裂。上次法院判决不离后,被告希望和原告和好,并为避免家庭矛盾让被告父母在外租房居住。现在儿子还小,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林某于2003年自行相识恋爱,2006年1月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2007年1月生育一子名高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一定的争执,双方于2009年10月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09年10月起诉要求离婚,但未获法院准许。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6XXX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当庭陈某等证据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近来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且被告表态希望与原告和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现原告据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原、被告应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原告高某要求与被告林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高某要求与被告林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乾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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