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
诉讼代理人贺斌,陕西省横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诉讼代理人徐永平,陕西省横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赵某甲。2010年9月30日被横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赵某乙,系被告人哥哥。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人李某某以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双方已调解处理,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长陈业民
审判员冯振恩
审判员李某海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