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
委托代理人蒋洪辉,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丙,女。
委托代理人邓某丁,系被告之父亲。
原告何某与被告邓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方于2012年5月1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范家文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