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中方县X镇X村,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X镇X村。
负责人某某某,系该村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略),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X镇X村。
负责人某某某,系该组组长。
上诉人某某某与被上诉人某南省中方县X镇X村、(略)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中方县人某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受理后,梁某某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梁某某选择的诉讼请求不当,现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某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某某撤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梁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冷旗帜
代理审判员曾某英
代理审判员欧晓林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杨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