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明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明某于2010年10月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0年12月6日解除;
二、被告明某应当庭返还原告王某租金及押金人民币2200元;
三、原告王某于2010年12月6日迁出上海市X村X号X室,同时将房屋内的旧电脑一台、小的三人布沙发一个、小箱子一个及书若干搬出;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