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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益阳仲裁委员会益仲裁字(2011)第X号裁决书孙某与刘某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益阳仲裁委员会益仲裁字(2011)第X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科举

审判员何建新

代理审判员刘某林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邓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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