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益阳仲裁委员会益仲裁字(2011)第X号裁决书孙某与刘某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益阳仲裁委员会益仲裁字(2011)第X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科举
审判员何建新
代理审判员刘某林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邓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