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
被告刘某
被告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1年1月7日前赔偿原告金某医疗费人民币5047.29元、营养费人民币3660元中的人民币2744.71元、残疾补助金某民币x元、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x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护理费人民币6000元;
二、被告刘某于2010年12月20日前赔偿原告金某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伤残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轮椅费人民币560.70元、营养费人民币3660元中的人民币915.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00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1年1月7日前赔偿被告刘某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2208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4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21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