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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刘某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

被告刘某

被告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1年1月7日前赔偿原告金某医疗费人民币5047.29元、营养费人民币3660元中的人民币2744.71元、残疾补助金某民币x元、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x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护理费人民币6000元;

二、被告刘某于2010年12月20日前赔偿原告金某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伤残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轮椅费人民币560.70元、营养费人民币3660元中的人民币915.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00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1年1月7日前赔偿被告刘某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2208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4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21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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